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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建设

网站新出规定,快来看看有没违反

发表日期:2024-11-02   作者来源:www.xuexixiong.com   浏览:0   标签:网站建设解决方案    

网络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为了规范网络新闻信息服务,满足公众对网络新闻信息的需要,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网络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进步,拟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促进网络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进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安全法》《网络信息服务管理方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网络信息办公室负责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公告》,拟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网络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含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与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第三条提供网络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用途,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互联网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第四条国家网络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网络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网络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地区内网络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章

许可 第五条通过网络站、应用程序、平台、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互联网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网络新闻信息服务,应当获得网络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拓展网络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前款所称网络新闻信息服务,包含网络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第六条申请网络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拥有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职员、内容审核职员和技术保障职员;(四)有完善的网络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范;(五)有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手段;(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合、设施和资金。申请网络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符合条件的网络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特殊管理股规范,具体推行方法由国家网络信息办公室另行拟定。提供网络新闻信息服务,还应当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网络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手续。第七条任何组织不能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网络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网络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网络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家网络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第八条网络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能介入网络新闻信息采编业务。第九条申请网络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主体为中央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国家网络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地方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网络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其他单位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网络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初审后,由国家网络信息办公室决定。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网络信息办公室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网络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络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省、自治区、直辖市网络信息办公室应当按期向国家网络信息办公室报告许可受理和决定状况。第十条申请网络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为中国公民的证明;(二)专职新闻编辑职员、内容审核职员和技术保障职员的资质状况;(三)网络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范;(四)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和技术保障手段;(五)网络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报告;(六)法人资格、场合、资金和股权结构等证明;(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运行 第十一条网络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总编辑,总编辑对网络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总编辑人选应当具备有关从业经验,符合有关条件,并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网络信息办公室备案。网络新闻信息服务有关从业职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资质,同意专业培训、考核。网络新闻信息服务有关从业职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拥有新闻采编职员职业资格,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第十二条网络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完善信息发布审核、公共信息巡查、应对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具备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手段。第十三条网络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网络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安全法》的规定,需要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能为其提供有关服务。网络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能泄露、篡改、毁损,不能供应或非法向别人提供。网络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职员不能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涉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方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十四条网络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应当与在其平台上注册的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对用户开设公众账号的,网络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审核其账号信息、服务资质、服务范围等信息,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网络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第十五条网络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名字等,不能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网络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遵守著作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网络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能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网络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或前款规定内容的,应当依法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手段,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七条网络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主管单位、股权结构等影响许可条件的重大事情,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网络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具备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功能,应当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网络信息办公室进行网络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第十八条网络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明显地方明示网络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网络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同意社会监督,打造社会投诉举报途径,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准时处置公众投诉举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国家和地方网络信息办公室应当打造平时检查和按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规范,依法对网络新闻信息服务活动推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国家和地方网络信息办公室应当完善执法职员资格管理规范。执法职员拓展执法活动,应当依法出示执法证件。第二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网络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国家和地方网络信息办公室举报。国家和地方网络信息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方法,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置。网络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一条国家和地方网络信息办公室应当打造网络新闻信息服务互联网信用档案,打造失信黑名单规范和约谈规范。国家网络信息办公室会同国务院电信、公安、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打造信息共享机制,加大工作交流和协作配合,依法拓展联合执法等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拓展网络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络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服务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网络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运行过程中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原许可机关责令限时改正;逾期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中止新闻信息更新;《网络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换发许可证。第二十四条网络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网络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时改正;情节紧急或拒不改正的,中止新闻信息更新,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网络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网络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时改正;情节紧急或拒不改正的,中止新闻信息更新,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网络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网络信息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置。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新闻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报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和新闻电影制片厂。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网络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网络信息办公室依据本规定处置后,转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处置。国家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出版服务等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符合其规定。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实行。本规定实行之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同的,根据本规定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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